文章来源: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官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各项任务要求,全面推进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左右,太原、晋中、阳泉、长治、晋城、运城6市PM2.5平均浓度分别达到54微克/立方米,大同市达到35微克/立方米,朔州市达到49微克/立方米,忻州市达到53微克/立方米,吕梁市达到46微克/立方米,临汾市达到56微克/立方米;全省及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
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共安排30项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2017年全省钢铁行业压减粗钢170万吨,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公司2座50吨转炉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设备拆除工作。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相关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负责)
2.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继续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对位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污染严重、对市区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影响明显、治理无望的企业,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关停计划,限期完成关停搬迁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火电行业关停所有设计寿命期满和所有10万千瓦及以下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关停单机10万千瓦(不含)至单机30万千瓦(不含)之间运行满20年的纯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以及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5年的抽凝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7年底前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仍达不到我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一律予以关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负责)
4.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小散乱污”企业是指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洗煤厂、小选矸厂、小储煤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各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市要按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各地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察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保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5.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已被国家列为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首批实施范围。各市要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4+2”城市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燃煤控制的有关要求划定“禁煤区”,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10月底前,太原、吕梁、晋中、长治、临汾5市各完成10万户以上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其他市根据实际情况各完成5万-10万户。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地热能利用。各市要与相关部门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气源、电源的保障力度,应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山西国际能源集团负责)
6.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10月底前,所有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清零”,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加快燃煤窑炉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7.“4+2”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临汾“4+2”城市列为我省首批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20万人口以上县城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供热全覆盖。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地热能、空气能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6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负责)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8.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4+2”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钢铁行业治污升级改造要求见附件1)。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9.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强化工业污染源对标治理,以火电、钢铁、水泥、焦化、平板玻璃等行业及燃煤锅炉为重点,推进全面达标工作。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4+2”城市要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10.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快推进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分行业、分步骤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年底前完成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中,太原、阳泉、长治和晋城4市要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钢铁、水泥(含磨粉站)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要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药、医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11.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制定全省VOCs排放清单,摸清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分批发布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名单;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晋环发〔2014〕182号)确定的治理项目,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要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以及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见附件2)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以上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负责)
12.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晋环发〔2014〕176号)中所列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高费项目改造完成率达到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市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10月底前,将当地各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报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三项由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13.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各市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相关企业将错峰生产计划报各市政府备案。10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全部停产。
14.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对于二氧化硫超标严重的城市,鼓励自加压力,实施采暖季钢铁企业限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用实际用电量核实企业限产措施落实情况。
15.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的电解铝、化工类企业要采取以下调控措施: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生产线少于2条的按产量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6.继续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负责)。
17.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均要安装10台(套)左右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备、2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建设省、市两级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 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4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交管局负责)
18.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负责)。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等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公安交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山西保监局负责)
19.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各市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开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油品行为专项行动,取缔黑加油站点,追究违法者责任,曝光一批经营不合格油品的企业名单及典型案件,促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6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各市积极推动出租车置换电动车或新能源车,督促在用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20.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6月底前,全省销售及运输汽油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要全部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1.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各市要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9月底前,各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2.强化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正常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渣土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并接入交通运输部联网联控平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照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营运资格。(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3.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设备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逐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率。全省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同比增加6个百分点或达到76%。积极推进城市容貌示范街道、保洁示范街道的创建,每个市创建3条及以上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每个县级市省级保洁示范街道比例达到6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11个设区市建成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各市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及燃煤旺火等严控方案,明确管控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25.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太原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进22个设市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太原市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6.继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7.完善城市道路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体系建设,减少机动车停车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干扰。加强占道管理,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强化道路养护管理,确保路面平整连续和沿途绿化、照明设施完备。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按照国家要求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28.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建立职责明确、流程清晰、响应及时、督查到位的工作体系,切实提高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水平。强化省、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开展气象因素对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分析。(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29.加快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省级及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24小时启动应急预案。各市在应急预案中增加燃煤污染防治、控制二氧化硫的应急响应内容。2017年8月底前,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夯实各级别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并通过环保部组织的评估审核;其他城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预案修订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30.夯实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理基础。加快推进省级及11个设区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全省建立全口径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并建立动态化更新制度。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源解析的动态更新工作,鼓励其他城市适时对源解析实施动态更新。制定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实行限期达标管理。建立省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平台,建立污染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的定量化响应关系。组织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研究,制定出台臭氧及其前体物VOCs污染防治对策。实施污染组分的监测分析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地方排放系列标准,出台《山西省火电厂超低排放标准》等,进一步夯实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基础。(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细化工作方案,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企业,明确各项任务清单、路线图、时间表以及责任部门。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同时指导各地落实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要求,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按期完成。各市、省直部门和相关单位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经济政策。省财政厅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要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各地要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征收排污费。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省、市、县三级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给予补贴,市、县级政府要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用地指标。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照居民用气定价。金融部门要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积极融入京津冀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争取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山西与京津冀地区同等待遇,在污染排放、产业准入、重污染应急联动等方面共同承担改善区域质量义务,享受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支持,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建立完善以太原市为核心,辐射周边晋中、吕梁等市县的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在太原市对清徐、古交、阳曲严格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将晋中榆次区和吕梁交城市等市县纳入省城环境质量改善联防联控区域,促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
(四)加强调度强化考核。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机制,每月调度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采暖期加密调度频次,量化各项任务进度及完成比例,定期呈报环保部、省政府。领导组办公室要制定出台《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对各市、省直有关部门空气质量改善及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实情况定期进行考核;每月对各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实施按月排名,按季度考核,对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的城市实行环评限批;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提出应予问责的建议,将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对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实行公开约谈。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同时参与环保部组织的“2+26”城市每月排名及季度考核。对各市“大气十条”执行情况进行终期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严肃问责。
(五)建立舆 论引导工作协调机制。增强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加大科研经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研究成果及时准确为群众解疑释惑,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报导和舆 论引导工作。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声音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保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