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对外发布,浙江省要求,十三五期间,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2.6%以上。2016、2017、2018和2019年,各设区城市累计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度分别不低于20%、40%、60%、80%。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提供优良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建设美丽浙江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好“十三五”时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形势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我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深入实施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调整能源结构、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控制农村废气污染六大专项行动,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主要成效。
1.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在“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8%以上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分别较2010年下降了21.4%、28.8%,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2015年,全省设区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16、37、70微克/立方米,较2010年分别下降46.7%、11.9%、13.6%。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较2013年下降23.0%,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下降目标。
2.能源和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全省清洁能源利用比例(含省外调入水电)从2010年的12%提高至21%,非化石能源利用比重(含省外调入水电)从2010年的9.8%提高至16.0%,天然气消费量从2010年的32亿方提高至78亿方。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5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为1.38亿吨原煤,较2012年减少约600万吨,累计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2.1万多台。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有序推进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完成杭州市杭钢半山钢铁基地、半山电厂和萧山电厂燃煤机组、绍兴市钱清电厂、台州市医化园区重污染企业等关停搬迁。
3.工业污染防治不断深化。全力推进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省统调煤电机组、燃煤热电机组、钢铁企业全部建成脱硫设施,所有省统调煤电机组、70%以上燃煤热电机组、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推动燃煤发电、热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率先在国内建成国际领 先的超低排放燃煤机组,新建及改造35台2377万千瓦大型煤电机组和10台燃煤热电机组。火电、钢铁、平板玻璃、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等完成新一轮除尘改造。强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有序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基本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近150家石化、有机化工企业建立了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体系。
4.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健全机动车排气管理法规制度,颁布《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机动车排气管理平台的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124个,检测线1085条。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率近90%,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全力开展黄标车淘汰,淘汰黄标车85万辆。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500座加油站、40座储油库、700辆油罐车实现油气回收治理。加快车用油品提升,2015年底全省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全省共推广新能源汽车28663辆,数量居全国前列,建成充换电站281座、充电桩3472个。
5.城乡废气治理全面推进。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建立“7个100%长效监管机制”。开展露天堆场防风抑尘治理,完善煤炭、港口码头等堆场管理。推行环卫清扫作业机械化,设区市本级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加强生活废气治理,干洗业有机废气整治初见成效,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印发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9.7%。推进农业氨污染治理,年测土配方施肥面积提高到3250万亩,年推广商品有机肥提高到80万吨以上。开展矿山粉尘防治,50%的矿山实现规范运行,建成绿色矿山363家。实施绿化造林工程,新增省级重点公益林面积和平原绿化面积,全省森林覆盖率达61%。
6.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建设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171个,实现县以上城市PM2.5等6项因子监测全覆盖;建成大气监测超级站2个,为进行深度大气观测和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积极构建浙江省区域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体系,基本完成大气环境监测网络、预报模式系统建设,台州、镇海、北仑、上虞、平湖等地在重污染区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预警监测系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能力初步建立,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和联防联控,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1.环境空气质量不容乐观。2013年以来,我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35微克/立方米)仍有较大差距。
2015年各设区城市细颗粒物日均浓度平均超标率为13.0%,11个设区城市中,除舟山市外其余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此外,我省臭氧(O3)污染问题也日趋明显,2015年各设区城市臭氧8小时浓度平均超标率达到9.7%。空气质量指数(AQI)超标天数较多,不少天数属于中度以上污染,与公众的要求还有较—4—大差距。
2.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加大。我省的产业结构问题仍然突出,局部地区重污染、高能耗产业和“低小散”企业比重仍然较大。能源消费中煤炭占比过高,总量居高不下。天然气管网、集中供热等配套工程建设相对滞后。随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工程减排的空间日益缩减,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的技术手段较为欠缺,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机动车保有量刚性增长,车船等移动源治理难度大。
3.治气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大气环境监管能力薄弱,与现有环境监管任务不相匹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有待加强,区域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不足,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十分欠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不健全。大气基础科研能力严重滞后,臭氧污染成因、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空气质量预警预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领域研究能力不足。公众参与治气的方式和途径有待拓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完成国家大气约束性指标为目标,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突出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确保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改善核心
建立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统筹运用结构优化、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重污染应急等多种手段,有效解决我省面临的大气复合污染问题,系统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2.坚持分类分区施治
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提高工业、交通、扬尘、农业等不同污染源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精准治理;对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3.坚持深化改革创新
坚持改革牵引和创新驱动,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积极探索实施大气环境管理的新体质、新机制、新模式、新政策。加强环境立法、司法与执法,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等手段,全面保障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4.坚持推进社会共治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大气环境管理职责,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体系,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
(三)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污染天气逐步减少,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主要目标指标: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到2020年,全省未达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20%,全省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2.6%以上。2016、2017、2018和2019年,各设区城市累计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进度分别不低于20%、40%、60%、80%。
2.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
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在2015年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7%、17%、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重点工程减排9.1万吨,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1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25.5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保持稳定并略有下降,根据《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政办发〔2016〕107号),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35亿吨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下降到42.8%左右。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加强进口煤炭质量监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如无特别说明,排序第 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削减散煤利用
削减散煤利用量,杜绝散煤无处理排放现象,到2020年,发电和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达85%以上。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再审批城市禁燃区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等高污染燃料项目。到2017年,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发电、集中供热和特殊工艺需要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燃煤锅(窑)炉。加快园区集中供热,在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发展热电联产,在条件具备地区鼓励发展热电冷三联供,同步配套建设高效、快捷的热力管网。到2020年,确保全省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3.发展清洁高效煤电
全面完成全省在役30万千瓦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节能升级改造,实现煤电装机清洁化、高效化。调整煤电内部结构,推进煤电产能置换,关停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快地方热电老旧低效机组淘汰关停。地方热电厂淘汰全部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高温高压及以上背压机组比重超过50%。到2020年,全省30万千瓦以上煤电平均供电煤耗控制在295克标煤/千瓦时以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
4.发展清洁能源
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全面拓展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煤制气等气源供应,大力推进天然气管网、调峰储备设施和LNG接收站建设。到2020年,完成省级干线环网建设,除部分海岛县外,实现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160亿立方米左右,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提高至10%左右。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和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建设。到2020年,光伏装机容量争取达到800万千瓦左右,生物质(垃圾)装机容量达到11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装机占电力装机的比重达到21%左右。创造条件有序推进核电安全发展。加快建成三门核电一期,积极推进三门核电二期、三期,三澳核电一期的开工建设,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象山核电、三澳核电二期前期工作,保护龙游核电厂址。深化海岛核电研究,适时启动第 四代核电(高温气冷堆)厂址适应性研究。探索我国沿海地区核电与地区融合发展的新方式。到2020年,建成三门核电一期250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达到900万千瓦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