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武汉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针对公路超限运输,条例设立了专章,确立了联合治超、规范治超、源头治超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机制,加强超限运输治理。
《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禁止此类车辆上路行驶。煤炭、钢材、水泥、矿石、砂石、商品车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符合标准的超限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并建立货物装载台账,防止超限货运车辆出场(站)。
从事货物装载活动的经营者不得超限装载货物,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货物,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